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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赡养义务 父母能否要回赠与子女的房产?

发布日期:[2020-3-2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近日,热播电视剧《安家》中的剧情,引发了观众愤慨。虽说是电视剧中的情节,但现实中并不乏这样的情况,原型可谓比比皆是。

  父母年事已高,往往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交给子女,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过,一旦子女没有尽到义务,父母人财两失,纠纷也就随之产生。那么,父母还能要回已经赠与子女的房产吗?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没有按约定赡养父母,那么父母仍然有机会要回已经送出去的房子。

不履行扶养义务可撤销赠与合同


江苏常州的关奶奶2003年时购买了一处房产。2012年时,关奶奶的儿子李伟称要用房子做抵押,借钱做生意,并承诺赡养关奶奶。于是关奶奶就将房子50%的产权赠与了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

不料,李伟却因生意失败,还不了债,导致房子被法院查封。2012年下半年,李伟为躲避债务,离家出走。

关奶奶早年丧偶,每个月的收入只有360元抚恤金。房子被查封,儿子出走,让她的生活雪上加霜。2013年3月,关奶奶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李伟拖欠债务躲避在外,造成其母亲生活不得安宁,更不能实现对关奶奶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李伟对关奶奶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行为客观上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关奶奶和李伟之间的赠与协议。

能否撤销赠与应视情节而定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未履行扶养义务可撤销赠与合同,不过更多的情况是,子女对父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是难以认定其尽到了义务。这时能否撤销赠与,就需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庞奶奶有多个子女,1999年时,儿子张向军出资,以庞奶奶夫妻的名义买了房,2003年,庞奶奶夫妇又将房子赠与了儿子。

2009年,庞奶奶的老伴去世。到2014年9月之前,张向军一直负责照顾庞奶奶。随后,他想把患老年痴呆症的庞奶奶送到养老院,但是遭到了庞奶奶女儿张娟的反对,张娟将庞奶奶接回家中赡养。

随后,因为赡养费支付数额多少的问题,延迟给付、房产争夺等问题,张娟、张向军等子女起了很多争执,数次闹上法庭。

2017年5月,张娟以庞奶奶名义,又将张向军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庞奶奶对李军房产的赠与。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涉案房子是庞奶奶夫妻共同赠与,庞奶奶丈夫已经去世,其民事主体已经消亡,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已不能撤回。就算庞奶奶主张撤销赠与,也仅能主张一半的撤销权。

其次,案涉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有永久居住权。虽然现在庞奶奶并未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但张向军一直表示同意庞奶奶到案涉房屋中居住,因此,并不能仅以庞奶奶未到案涉房屋中居住就认定张向军违约。

2014年9月之前,庞奶奶夫妇均由张向军负责照料,养老院的寄养费、伙食费及医疗费的自负部分超过其收入的部分均由张向军支付,张向军尽到了赡养义务。

虽然之后张向军有延迟支付赡养费的行为,但并未对庞奶奶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张向军的上述情形,尚未达到可以撤销赠与的严重程度。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中应写明

所附条件、受赠人应负的义务等


除了赠与的情况外,父母将房子给子女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较为复杂。

例如,在电视剧中,严叔严婶是直接掏钱给儿子买房,并且写了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名字,房子似乎跟老两口没关系了。那么,如果严叔夫妇真的想要维权,能够要回房子吗?

对此,律师解读说,虽然房产证没写严叔夫妇的名字,老两口也没提任何条件,但是买房的钱是严叔严婶出的,事实上就是严叔夫妻二人把房子赠与儿子儿媳。

根据前述合同法192条规定,如果严叔的儿子有对严叔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行为,严叔在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另外,如果严叔能证明在买房时是借给儿子儿媳的购房款,严叔就有权要求儿子返还借款,不过剧情中显然不是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严叔严婶年事已高,且收入很低,两人有权要求儿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给严叔夫妻二人提供适合的居住场所和生活费,但不是必须要入住严叔给儿子购买的这套房子。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很常见,在赠与合同中,应将所附的条件或受赠人应负的义务写到合同条款中,以保证父母在赠与房屋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如果父母是以扶养为目的将房子给子女,可以立遗嘱,在父母生前不办过户,这样可以保证父母对房屋的支配权。如果子女不尽赡养扶助义务,可以更改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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