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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主张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0-3-2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案情摘要

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系三原告之兄。原、被告之父张XX于1993年11月19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陈XX系原、被告之母,于2013年6月27日因肺癌死亡。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陈XX于2010年8月31日因原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取得,享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三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尽到无微不至的赡养义务,特别是自2013年1月13日被继承人被确诊为肺癌后,三原告一直照顾被继承人至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三原告到诉争房屋去祭奠时,被告将诉争房屋的钥匙更换并强占了诉争房屋,原告起诉要求判该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原告按被告应继承的份额给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陈XX名下房屋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各继承所有之一份额,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被告张四X83912.5元人民币作为被告张四X继承被继承人陈XX遗产的份额;原告张二X处被继承人陈XX存款324112.71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各继承四分之一,原告张二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一X、张三X及被告张四X各81028.18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张一X、张三X及被告张四X继承被继承人陈XX遗产的份额。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遗产应如何分割

裁判要点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陈XX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告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可,故原、被告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陈XX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006950元,考虑客观情况,该房屋由三原告各继承所有三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分别给付被告83912.5元作为被告应继承的份额较为适宜,关于该房屋演变过程中所添资10642元,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其个人出资,故对于被告要求将该10642元及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利息在被继承人遗产中先予扣除支付给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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