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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无充分理由无权请求停止对案涉执行标的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0-3-2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案情摘要

王俊学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对案涉房屋占有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王俊学于2009年3月7日与天意公司签订了《认购商品房协议书》,购买了三亚市“太阳岛公寓”的房屋,缴纳了购房款,办理了进户手续,缴纳了物业费、电梯费、水电费及装修押金等费用,并办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2015年1月,一审法院裁定查封该房屋,查封所依据的是查看房屋里面无人居住,就认定王俊学对房屋没有实际占有,于是就将房屋查封。实际上,王俊学已和天意公司办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应视为对房屋实际占有。一审法院却以是否实际住人为标准来认定实际占有,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4)三亚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跟王俊学购买的房屋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案涉房屋不能成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执行标的物。综上,王俊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琼民终54号民事判决。

争议焦点

王俊学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要点

案外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天意公司签订了《认购商品房协议书》,缴纳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等事实,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根据审理查明事实,首先,《认购商品房协议书》约定,订立本协议书后还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书》仅是双方预约的意思表示,欠缺交付使用条件、日期以及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构成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其次,案涉“太阳岛公寓”项目存在违规加盖情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过房屋测量和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案涉《认购商品房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案外人对天意公司不产生优先于申请执行人黄卿安对天意公司的债权;第三,是否办理进户和钥匙交接等手续以及是否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对案涉合同效力的判断无关。即使案外人实际占有了房屋,其与天意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上,案外人所举证据不符合《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法阻却人民法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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