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律师荣誉

《水浒传》中雷横案的法律评析

发布日期:[2020-3-3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水浒传》中,与雷横相关的案件,主要有“暴打白玉乔”、“枷打白秀英”及“朱仝义释雷横”等。在此,笔者试将这三个事件置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之中,具体地梳理、分析案件细节,阐发其间多层面的法律意涵,澄清作品本身带给人们的误解,以期真切地了解和认识当时制度的诸多特点。

  暴打白玉乔

  事件的起因是雷横听唱,却忘记了带钱。作为维持地方治安的负责人员,在雷横看来,走街卖唱的白氏父女,本身就是自己平日里治理的对象,过往的工作经验告诉他,自己来听唱,是无需付费的。所以雷横根本不考虑钱的问题,径直“便去青龙头上第一位坐了”。白氏父女平日里估计遇到雷横这般人物,也不会执着地一定要把钱收上来,在清楚雷横的身份后,凭借他们丰富的江湖经验,白氏父女完全能够作出妥帖的反应,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但是,巧合的是,由于白秀英与当地的县令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从而也就有了不把雷横放在眼里的资本。由此,这场冲突,在一系列巧合的背后,也隐藏了必然因素。遭受到白玉乔的“语言侮辱”后:

  雷横那里忍耐得住,从坐椅上直跳下戏台来,揪住白玉乔,一拳一脚,便打得唇绽齿落。众人见打得凶,都来解拆开了。又劝雷横自回去了。勾栏里人一哄尽散了。那娼妓见父亲被雷横打了,又带重伤,叫一乘轿子,径到知县衙内诉告:“雷横殴打父亲,搅散勾拦,意在欺骗奴家。”知县听了,大怒道:“快写状来。”这个唤做枕边灵。便教白玉乔写了状子,验了伤痕,指定证见。本处县里有人都和雷横好的,替他去知县处打关节。怎当那婆娘守定在衙内,撒娇撒痴,不由知县不行。立等知县差人把雷横捉拿到官,当厅责打,取了招状,将具枷来枷了,押出去号令示众。那婆娘要逞好手,又去知县行说了,定要把雷横号令在勾栏门首。

  这里,通过“知县大怒”、“枕边灵”、“(白秀英)撒娇撒痴”等描述,作者似乎在有意渲染白秀英同县令的特殊关系,从而使得雷横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清楚,因为雷横的暴力行为,致使白玉乔“唇绽齿落”。按《宋刑统·斗讼律》“斗殴折齿毁耳鼻”条的规定: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鯤发者,徒一年半。

  据此,这里的“唇绽齿落”,是一项有法律意义的伤害,为此雷横须接受“徒刑”的法律责任。而我们看到,即便白秀英“撒娇撒痴”,县令的处理也只是“把雷横捉拿到官。当堂责打,取了招状,将具枷来枷了,押出去号令示众。”也就是说,雷横并没有因为白秀英与县令的特殊关系而遭受重罚。毕竟,相比徒刑而言,“号令示众”显然是较轻的。那么,我们能不能据此说,县令是考虑到了同雷横平日里的工作关系,而轻判了雷横呢?也不是。县令之所以没有重责雷横,是因为传统的刑事制度中存在着“保辜”的规定。具体来说,当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伤情未定,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即保辜期限,简称辜限)因该伤害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及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死亡,则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这个法定期限,称为“辜限”。《宋刑统·斗讼律》“保辜”条规定: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据此,凡是殴打他人的,都立辜限。以手脚殴打他人的,辜限为10日;以他物殴伤的,辜限20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辜限为30日。造成被害人折跌肢体及破骨的,辜限为50日。在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依杀人论,在辜限外死亡或者虽然在辜限内死亡但是死亡原因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各依法论处。以武大之死为例,第二十五回,武大捉奸,被西门庆“飞起右脚……正踢中心窝里”,经此伤害,武大“口里吐血,面皮腊查也似黄了”。那么,这时,对西门庆暴力伤害的刑事评价,就应开始进入为期10日的“辜限”,在此期限内,如武大死亡,西门庆就是杀人罪,相反,就是伤害罪。只不过后来,西门庆、潘金莲及王婆等人,又合谋毒死武大,武大虽然死在“辜限”之内,但是属于“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再如,《红楼梦》中第二回,薛蟠打死冯渊,在这起人身伤害案件中,冯渊“抬回家去三日死了”,不论其伤情是由拳打脚踢所致,还是被刀子、匕首利刃所伤,其死亡均在辜限之内,且伤人后,薛蟠并没有按照保辜制度的要求,对被害人冯渊进行积极的治疗,如果薛蟠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辜内医治平复者”,则说明其主观恶性小,客观危害不大,那么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而薛蟠呢,打人后,“他便没事人一般,只管带了家眷走他的路”。以致贾雨村也看不过,说:“岂有这等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显见其主观恶意极大。因此,薛蟠的罪名应该“以杀人论,处绞刑”。

  由此,就雷横殴伤白玉乔一案,同样有10日的辜限。10日后,视白玉乔的伤情发展情况,来确定适当的刑事责任。正是考虑到了辜限,县令才将雷横“号令示众”,他既没有因为和白秀英的特殊关系而重罚雷横,也没有因为同雷横的工作关系而轻判雷横,而是在等待10日的辜限,这表现出了基层司法官员的素质。

  枷打白秀英

  在暴打白玉乔后,雷横又枷打白秀英。事情的经过是白秀英与前来探视儿子的雷母发生口角,继而白秀英掌掴雷母:

  白秀英听得,柳眉倒竖,杏眼圆睁,大骂道:“老咬虫,乞贫婆!贱人怎敢骂我!”婆婆道:“我骂你待怎的?你须不是郓城县知县。”白秀英大怒,抢向前只一掌,把那婆婆打个踉跄。那婆婆却待挣紥(注:“扎”的古代写法),白秀英再赶入去,老大耳光子只顾打。这雷横是个大孝的人,见了母亲吃打,一时怒从心发,扯起枷来,望着白秀英脑盖上打将下来。那一枷梢打个正着,劈开了脑盖,扑地倒了。

  雷横是个孝子,见母亲受辱,一怒之下,用枷打死白秀英。那么,传统社会素来以孝治天下,雷横的这种合乎“孝”的行为,当时的法律又该如何评价呢?《宋刑统·斗讼律》中“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却殴击”条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却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意思是:看到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虽然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无罪;造成了他人伤害,予以酌情减轻处罚,折一齿的,合杖八十。造成他人死亡的,则不考虑任何因素,按照法律判决,也即殴打他人致死的,绞;以刃杀人的,斩。由此,就雷横枷打白秀英一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雷横当然应该被处以绞刑。小说中介绍:

  (那知县)只是恨这雷横打死了他表子白秀英,也容不得他说了。又怎奈白玉乔那厮,催并叠成文案,要知县断教雷横偿命。因在牢里六十日限满断结,解上济州。主案押司抱了文卷先行。却教朱仝解送雷横。

  同前述案件一样,小说在此极力宣扬县令同白秀英的特殊关系,意在暗示作为案件主审法官的县令枉法裁判,从而凸显雷横这样的好汉落难蒙冤,笔者认为就制度的视角观之,这是错误的。

  朱仝义释雷横

  “捕盗如何与盗通,只因仁义动其衷。”由于雷横案涉及押解程序,本案又引发了“朱仝义释雷横”的案外案。作为负责抓捕犯罪人的都头,朱仝有多次私自释放犯罪人的记录:第一次,晁盖智取生辰纲,朱仝义释晁盖;第二次,宋江怒杀阎婆惜,朱仝义释宋江;第三次,即是雷横在打死白秀英后,朱仝义释雷横:

  朱仝道:“兄弟,你不知,知县怪你打死了他表子,把这文案却做死了。解到州里,必是要你偿命。我放了你,我须不该死罪。况兼我又无父母挂念,家私尽可赔偿。你顾前程万里自去。”

  这里,朱仝对雷横的案件进行了简要评析,在他看来,雷横打死白秀英,罪不至死,之所以被重判,是因为知县和白秀英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朱仝还预测,即便自己在押解过程中放了雷横,他不会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里,朱仝的评析和预测有几处明显的错误:如上述分析,就白秀英一案,按照法律,雷横原本就应该承担绞刑的责任,而不是基于知县的偏私;再者,朱仝说,“我放了你,我须不该死罪”,这也是错的。在《宋刑统·断狱律》“纵死囚逃亡”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诸纵死罪囚令其逃亡,后还捕得,及囚已身死,若自首,应减死罪者,其获囚及死首之处,即须遣使速报应减之所……

  意思是,死罪囚犯在押,主管官吏故意纵放其逃亡,那么,该主管官员也要得死罪,但是,如果逃亡的囚犯随后被抓获或囚犯已经死亡或自首,依照“捕亡律”,该主管官员的责任在死罪的基础上减一等,流三千里。朱仝在决定释放雷横时,当然应该清楚雷横这一走很可能投奔梁山,日后抓捕或其主动自首的可能性非常低。也就是说,在释放雷横这件事情上,朱仝不大可能会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或幸运。之前,朱仝明着是抓捕,实际是为护送帮助晁盖、宋江出逃,这一切朱仝很便利地做到秘密进行,无人察觉,从而也就很难追求其法律责任。而释放雷横则不同,朱仝承担的任务不是抓捕,而是押解,作为直接责任人,朱仝在押解途中释放雷横,帮助其逃亡,这是很难有办法逃避责任的。这样说来,作为一个有着丰富执法工作经验的胥吏而言,朱仝做这样的预判,显得很不专业。同样令人感到不解的是,雷横对朱仝的预判竟也没有提出质疑,作为意气相投的好汉,更是作为“体制”中的一员,雷横不可能不清楚朱仝为救自己而将要付出的重大牺牲,他更正确的反应,应该是力陈其中的错误,并做出坚决不走的表示。然而,雷横并没有这样做。

  雷横拜谢了(朱仝),便从后门小路奔回家里,收拾了细软包裹,引了老母,星夜自投梁山泊入伙去了。

  那么,朱仝自信满满的预判,依据的是什么呢?我们接着来观察案件的进一步发展:

  料着雷横去得远了,却引众人来县里出首。朱仝道:“小人自不小心,路上被雷横走了,在逃无获,情愿甘罪无辞。”知县本爱朱仝,有心将就出脱他,被白玉乔要赴上司陈告朱仝故意脱放雷横,知县只得把朱仝所犯情由申将济州去。

  在白秀英的案件中,提到要将雷横“解上济州”,这里,知县又要将“朱仝所犯情由申将济州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迫于白玉乔的压力,另一方面,该案也确需上级知县裁判。具体地,这涉及宋代司法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按照《狱官令》,杖罪以下的案件,由县级官衙决断;徒罪以上的案件,由县断定报送州衙复审。例如,第二十七回,武松杀嫂后:

  “(阳谷知县)写一道申解公文,将这一干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

  第三十六回,宋江杀阎婆惜:

  “县里叠成文案,待六十日限满,结解上济州听断。”

  由此,雷横、朱仝的案件,均属于徒罪以上的案件,应该交由州衙进行复审。作为主审案件的官员,知县如果违背这里的移送报告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宋刑统·断狱律》的规定:

  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

  意思是,对于审理的案件,应该报告上级而不报告,或虽然报告但不等上级批复而擅自决断的,“各减故失三等”,就是“应于其所断处之罪减三等”。照此,就朱仝的案件而言,因为故意释放死囚,朱仝应承担死罪。如果知县因为考虑到和朱仝的私人关系“有心将就出脱他”,而没有将该案向上级即济州官员汇报,那么,为此,他所负的法律责任就是在死罪的基础上减少三等,即流二千里。由此,主要是基于制度的确定性和威慑力,即便知县“本爱朱仝,有心将就出脱他”,也是无能为力的。很显然,在县级初审这一环节,朱仝当初的设想落空了。然而,故事还没有结束:

  朱仝家中自着人去上州里使钱透了,却解朱仝到济州来。当厅审录明白,断了二十脊杖,刺配沧州牢城。<, BR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TEXT-TRANSFORM: none; FONT-WEIGHT: 400; COLOR: rgb(36,36,36); FONT-STYLE: normal; ORPHANS: 2; WIDOW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INDENT: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
  这里,进一步印证了笔者刚才的分析,朱仝释放雷横的案件,终审裁判权不在郓城,而在济州。而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朱仝并没有被判死刑,而是刺配沧州。朱仝的预先判断,违背了当时的法律规定,表面上是错了,但是,结果却使我们看到,朱仝又是对的。他私自释放了雷横——一个死刑犯,按照法律的规定,他也应该承担死刑的责任,但是,像他之前的判断一样,他没有因此而得死罪,而是通过贿赂的办法保全了自己的性命。他对当时法律或司法的理解,没有拘泥于法律条文及制度本身,而是透过自己对社会的深刻了解和洞察,早早地就预料到了这样一个结果。这么说来,就当时的司法认知而言,朱仝(当然也包括雷横)又是非常专业的。他的这份自信,既凸显了他(们)成熟世故的一面,无疑又是对当时司法状况的讽刺。

转自:人民法院报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3555848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