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泰安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住宅物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每个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可上浮20%,下浮不限(详见附件一),各县(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选择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收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可上浮20%,下浮不限(详见附件二),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格范围内确定。各县(市)停车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按照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停车服务费(室外)的标准从中提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余费用归业主所有。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超过2小时的可按照1元/小时/辆标准收取费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车每24小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元。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车辆实行出入证(含蓝牙卡)管理的,应为每辆车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或出入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行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应当至少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3张门禁卡,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对业主装修完毕后的验收时间、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
七、相关收费减免事宜和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4年 月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