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房(1997)18号《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经我局与上海驻沪部队共同商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
1、 军队列人房改的房地产,需经总后勤部批准准予房改的,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准予登记。申请人应当委托驻沪三军售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
2、 个人购买的军队房改售房五年后,需进人市场买卖、交换、赠与必须符合售房协议中现定的条款,并经原售房单位盖章同意。
二、个人购房后申请房地产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当事人身份证件;
3、 总后勤部批准售房的文件;
4、 总后统一印制的军产住房出售合同;
5、 购房付款凭证;
6、 房地部门核定的土地、房屋面积分摊报告书及地籍图3份。
三、房地产测绘
l、军队房改售房时的房屋测量、土地面积分摊,由军队售房单位负责。可经房地部门培训后,按房产、土地的测绘规定自行测量,测量成果应由房地部门核定。
2、 军队售房单位,也可委托房地部门进行房产测量及土地面积分摊。
四、房地产登记、测绘费用军队房地产登记、测绘的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 军队单位需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2、 军队自行承担房地测量,测量结果由房地部门审核的,免收审核费用;
3、 军队委托房地部门测量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4、 过户登记发证费用参照地方“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给予部分减免,仅向每户购房者收取120元。军队售房单位和地方房地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及时办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12-24
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78号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房(1997)18号《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经我局与上海驻沪部队共同商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
1、 军队列人房改的房地产,需经总后勤部批准准予房改的,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准予登记。申请人应当委托驻沪三军售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
2、 个人购买的军队房改售房五年后,需进人市场买卖、交换、赠与必须符合售房协议中现定的条款,并经原售房单位盖章同意。
二、个人购房后申请房地产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当事人身份证件;
3、 总后勤部批准售房的文件;
4、 总后统一印制的军产住房出售合同;
5、 购房付款凭证;
6、 房地部门核定的土地、房屋面积分摊报告书及地籍图3份。
三、房地产测绘
l、军队房改售房时的房屋测量、土地面积分摊,由军队售房单位负责。可经房地部门培训后,按房产、土地的测绘规定自行测量,测量成果应由房地部门核定。
2、 军队售房单位,也可委托房地部门进行房产测量及土地面积分摊。
四、房地产登记、测绘费用军队房地产登记、测绘的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 军队单位需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2、 军队自行承担房地测量,测量结果由房地部门审核的,免收审核费用;
3、 军队委托房地部门测量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4、 过户登记发证费用参照地方“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给予部分减免,仅向每户购房者收取120元。军队售房单位和地方房地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及时办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