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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4-2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日期 1998年12月24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沪房地权〔1998〕878号
施行日期 1998年12月24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房(1997)18号《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经我局与上海驻沪部队共同商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

1、 军队列人房改的房地产,需经总后勤部批准准予房改的,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准予登记。申请人应当委托驻沪三军售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

2、 个人购买的军队房改售房五年后,需进人市场买卖、交换、赠与必须符合售房协议中现定的条款,并经原售房单位盖章同意。

二、个人购房后申请房地产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当事人身份证件;

3、 总后勤部批准售房的文件;

4、 总后统一印制的军产住房出售合同;

5、 购房付款凭证;

6、 房地部门核定的土地、房屋面积分摊报告书及地籍图3份。

三、房地产测绘

l、军队房改售房时的房屋测量、土地面积分摊,由军队售房单位负责。可经房地部门培训后,按房产、土地的测绘规定自行测量,测量成果应由房地部门核定。

2、 军队售房单位,也可委托房地部门进行房产测量及土地面积分摊。

四、房地产登记、测绘费用军队房地产登记、测绘的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 军队单位需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2、 军队自行承担房地测量,测量结果由房地部门审核的,免收审核费用;

3、 军队委托房地部门测量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4、 过户登记发证费用参照地方“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给予部分减免,仅向每户购房者收取120元。军队售房单位和地方房地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及时办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12-24

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78号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房(1997)18号《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经我局与上海驻沪部队共同商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

1、 军队列人房改的房地产,需经总后勤部批准准予房改的,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准予登记。申请人应当委托驻沪三军售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

2、 个人购买的军队房改售房五年后,需进人市场买卖、交换、赠与必须符合售房协议中现定的条款,并经原售房单位盖章同意。

二、个人购房后申请房地产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当事人身份证件;

3、 总后勤部批准售房的文件;

4、 总后统一印制的军产住房出售合同;

5、 购房付款凭证;

6、 房地部门核定的土地、房屋面积分摊报告书及地籍图3份。

三、房地产测绘

l、军队房改售房时的房屋测量、土地面积分摊,由军队售房单位负责。可经房地部门培训后,按房产、土地的测绘规定自行测量,测量成果应由房地部门核定。

2、 军队售房单位,也可委托房地部门进行房产测量及土地面积分摊。

四、房地产登记、测绘费用军队房地产登记、测绘的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 军队单位需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2、 军队自行承担房地测量,测量结果由房地部门审核的,免收审核费用;

3、 军队委托房地部门测量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4、 过户登记发证费用参照地方“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给予部分减免,仅向每户购房者收取120元。军队售房单位和地方房地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及时办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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