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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5-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是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信息化监管平台。为严格耕地保护监督,确保占补平衡真实可信,部改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确掌握改进要求,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具备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指标使用、后续监管等多种功能。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耕地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新增耕地规模、类型、质量和地块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实施前后图片影像等。新增耕地项目备案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根据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等别自动计算)3类指标,将分别纳入项目所在县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用地申报涉及占用耕地时,应用新版系统分类分别从储备库中核销指标落实占补平衡,核销确认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二、 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新增耕地真实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新增耕地报备,报备前要依据相关资料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实地核查新增耕地利用现状,并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可信并可核实。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报备的新增耕地逐级审核确认,并组织实地抽查,发现不真不实、报备不规范的,不得审核通过;部组织对省级审核确认、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逐一复核,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发现问题或存在疑问的,从库中退回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整改。

新版系统设置了新增耕地报备提前预检功能。对拟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新版系统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以及其它各类国土空间数据等进行套合比对分析及逻辑性检查,发现存在重复报备、面积坐标不一致、新增耕地来源与位置存在疑问、未上传实时影像资料或影像反映利用现状为非耕地等情形的,将不予报备入库。

三、 搞好新旧系统衔接,做到平稳过渡

新版系统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运行,各种途径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已竣工验收拟用于占补平衡的,须在新版系统中报部备案。此前已报部备案、拟用于占补平衡的储备补充耕地,经部核查合格后(含整改后合格)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转入新版系统储备库继续使用;核查不合格的将不予转入、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各地要高度重视,准确掌握新版系统应用要求,做好运行相关工作。为保证新版系统运行稳定,部将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教材在新版系统首页公告栏中下载,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由于外业核查资料传输需求,新版系统应用全部基于互联网,此前通过自然资源主干网使用原系统的省份,需尽快安排切换系统应用网络环境,确保新旧系统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技术支持电话:

信  息  中  心     (010)66558643

国土整治中心    (010)66560766

耕地保护监督司 (010)66558541

技术支持QQ群:215519978

电子邮箱:643047241@qq.com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

序号
备案内容
备案格式
电子表格
上传坐标、影像或扫描件
新增耕地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类型


2
项目主管部门


3
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


4
项目名称


5
项目所在地


6
项目建设总规模(公顷)


7
项目总投资(万元)


8
项目立项批复文号及日期

文件扫描件
(分辨率不小于100DPI)
9
项目竣工验收文号及日期

文件扫描件
(分辨率不小于100DPI)
10
项目竣工验收组负责人


11
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状况

照片
补充耕地情况
12
补充耕地面积(公顷)

补充耕地地块拐点坐标
13
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14
净增耕地面积(公顷)


15
净增水田面积(公顷)


16
补充耕地利用状况

照片及视频
提质改造耕地情况
17
提质改造耕地面积(公顷)

提质改造耕地地块拐点坐标
18
其中:水田面积(公顷)


19
提质改造前平均质量等别


20
提质改造后平均质量等别


21
提质改造耕地利用状况

照片及视频

指标解释说明:

1.项目类型: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增减相抵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2.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计划、实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部门,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所属部门填写;对于农民、企业和社会资本开展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填报。

3.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指土地整治项目已报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新增耕地按规定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信息可通过填写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从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自动提取,无需重复填报。

4.项目名称:指新增耕地项目名称,需严格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具有唯一性,如果新的项目名称与此前已报备项目名称一致,将不能报备录入。

5.项目所在地:指新增耕地项目所在地,登录后系统将自动获取项目所在省份、市(地、州)、县(市、区、旗)名称。

6.建设总规模:指项目区范围总面积,依据项目验收文件或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填写,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项目区范围限定在动工范围内,不含不动工区域。

7.项目总投资:指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总量,包括项目验收后的后期管护和地力配肥资金,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4位。

8.项目立项批复文号及日期:指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文号和日期,也可用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批复文件,并相应上传文件扫描件。

9.项目竣工验收文号及日期:指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的文号及其中明确的验收日期,并相应上传文件扫描件。

10.项目竣工验收负责人:指项目竣工验收组负责人及工作单位,对竣工验收意见负应有责任。

11.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状况:指反映实施前项目区整体照片资料和补充耕地、提质改造耕地具体位置的照片资料,需上传至备案系统。

12.补充耕地面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的耕地面积(不是指增加与占用减少相抵后净增加的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并相应上传补充耕地地块拐点坐标。

13.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指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项目竣工验收时评定的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1位。

14.净增耕地面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减去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耕地面积而计算出的净增加耕地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15.净增水田面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的水田面积,减去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水田面积而计算出的净增水田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16.补充耕地利用状况:指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的反映验收后补充耕地利用现状照片及视频,需实时定位拍摄并上传至备案系统。

17.提质改造耕地面积:指项目实施提质或改造的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并相应上传提质改造耕地地块拐点坐标。

18.提质改造水田面积:指项目实施中由旱地改造为水田的耕地面积,应小于或等于提质改造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19.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指项目实施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1位。

20.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指项目实施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1位。

21.提质改造后耕地利用状况:指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的反映提质改造后耕地利用现状照片及视频,需实时定位拍摄并上传至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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