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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完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04月02日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1〕22号
施行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土地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强化土地收入征管,理顺和规范市与各区、各融资平台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强市名城建设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

在新批准的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用于政府储备的农用地,对在征地储备工作中积极主动、密切配合,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给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总共每亩2.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从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专项用于支持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为调动农民群众协助开展土地收储工作的积极性,在按规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利用从土地收益中提取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 盘活存量用地,严格控制土地收储成本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来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进行挂牌出让的,对超出底价的市场溢价部分,按40%比例返还给原用地单位,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各区及各融资平台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储备土地。收购储备经营开发性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全过程跟踪评审,并出具收储成本认定评审意见。各区新增工业用地和旧村改造用地的收购储备成本,由同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

三、 统一土地出让运作平台,规范资金上缴程序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各区及各融资平台储备的土地,凡经营开发性用地(不含旧村改造和工业用地)对外出让的,一律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统一运作,土地出让金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市财政国库。

四、 调整完善市与各区土地收益分成政策

(一)在新批准的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和旧村改造用地继续分别由各区运作,土地出让金由各区分别收取,并按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二)区属企业(含事改企转制单位)改制、破产后出让原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凡改制、破产企业安置职工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在土地收益范围内按资金缺口一次性返还相关各区,专项用于保障职工权益。

(三)对泰安高新区范围内的经营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市与高新区按下列比例分成:出让京沪铁路以西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按3∶7比例分成;出让京沪铁路以东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泰安高新区。

(四)对泰山区东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西至天烛峰路,东至芝田河,南至泰新路,北至刘家庄水库以北道路,面积约40平方公里)的经营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市与泰山区按下列比例分成:出让老泰莱路以北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按3∶7比例分成;出让老泰莱路以南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按6∶4比例分成。

(五)对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和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旅游经济开发区西片区:西至界首405仓库路、京沪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及其向西的延伸线接405仓库路,南至泰肥铁路,东至泰山学院西墙和大桥路。东片区:津浦铁路以南,泰肥铁路以北,东至两铁路交叉口,西接大桥路。面积约23.9平方公里;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东至京沪高速公路,南至天平街道办事处与夏张、满庄边界,西至耿庄、重河、北大圈、南大圈的村西边界,北至界首和新104国道,面积约39.6平方公里)的经营开发性土地出让收益,按下列比例分成:属于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旅游经济开发区按3∶7比例分成;属于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岱岳区,弥补因旅游经济开发区封闭运行所造成的土地收益和税费损失。

(六)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经营开发性存量土地的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相关区按7∶3比例分成。

(七)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经营开发性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相关区按6∶4比例分成。

(八)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开发性土地的出让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市与相关区按4∶6比例分成。

(九)对各融资平台储备的经营开发性土地进行出让实现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扣除应计提专项资金后,先按照《泰安市创建国际旅游名城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泰发〔2009〕12号)规定的70%比例返还市融资总平台,由总平台拨付相关各融资平台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剩余土地收益再视出让土地所处区域范围由市与相关区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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