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啥不能承诺结果?
首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
所以,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其次,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公检法司法人员决定的。
如果律师能决定结果,而律师是花钱聘请的,那么岂不是谁有钱谁有理?那还要法官干什么?有人说,律师不是懂法吗?官司能否打赢难道还看不出来?还是水平不够、没有信心吧?律师就像医生,有各自的执业领域,水平高低相差悬殊。但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承诺结果,就像再好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可能看法都不一样。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证据、法律、办案人员的理解认知、法外因素都会起作用,只要法律文书没出来,最后结果都可能会有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