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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材料加快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3-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19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鲁国土资字〔2018〕293号
施行日期 2018年09月19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为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方式完善补充耕地相关内容

近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对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和“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作出修改。为与自然资源部审查报批工作相一致,省厅对各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补充耕地方案”(见附件1)和“市级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见附件2)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后,各市上报建设用地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制作相关报批材料,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二、 按用地预审新要求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要求,对符合条件涉及规划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时,需附具规划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与专家论证材料。2017年1月1日以前完成省级用地预审的项目,用地预审和征地报批时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对预审用地面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套核,与征地报批面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用地合理性、预审和征地面积有关情况进行单独说明,不再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对于用地预审时不占基本农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但征地报批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报自然资源部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严格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海域、林地的用地审查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土地的,须提供相关区域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审核意见;涉及陆海规划重叠区域内土地的,在陆海规划重叠管理问题解决前,须提供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海洋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审核意见。各市要及时将各类生态红线及海域控制区范围坐标植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实现审批质量与审批效率双保障。

四、 全面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要求,在组织用地报批时,提前测算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市、县政府或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提前预存至征地预存款账户,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凭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审查把关。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市,省厅将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报材料。

五、 加快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项目征地组卷报批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主动进位,克服困难,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的沟通联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征地实施进度,切实推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六、 实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层级审核制度

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8〕5号)要求,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汇总,填报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台账表,提出申请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工作的请示,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现场踏勘、核实并出具前期审核意见,连同汇总后的台账表、标注调整利用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一并报省厅;省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组织会审、抽样实地勘察后,提出是否同意调整利用的审核意见。市、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核意见,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程序,组织开展具体地块的调整利用报批工作。

七、 严格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运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6〕487号)要求,认真履行征地程序,及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征地信息。凡是未在系统中依法公开征地相关信息的,不得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各市在审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要注意核实、核对征地信息公开情况,确保已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一致;建设用地批准后,要及时审核批准情况与批后实施公告发布情况,做到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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