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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4-2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此前下发的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已难以满足当前设施农业发展需求,需出台新的政策支撑设施农业发展。”刘明松表示,《通知》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政策基础上,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潘文博认为,《通知》作出的改进使政策界定更清晰、举措更有力、导向更明确。在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前一阶段在全国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肃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潘文博表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有效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对此,《通知》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有效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改标准。

《通知》下发后,各地该如何落实《通知》规定?刘明松介绍,由于我国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从大的分类上,有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每一类由于生产方式与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在设施兴建与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从国家层面难以对各地用地情况列举式地逐一作出规定,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大的原则,具体要求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加以细化。

刘明松表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把握好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

同时,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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