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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5-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63年01月14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1963年01月1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 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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