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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将改变今后房屋的利用价值

发布日期:[2020-5-2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需要特别注意,居住权不是放在租赁合同的章节,而是放在物权编里的用益物权章节。

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澎湃新闻专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王轶看来,居住权制度的入法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不过,在贯彻物尽其用精神上,目前的立法还有待给足空间,让居住权规则获得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王轶: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当年物权法起草时,对此有过讨论,但没能形成共识。这次借助民法典编纂,就把居住权规定到物权编里。

此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费的问题也备受关注。物权编草案强调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尽管这一规定还不是终极回答,但它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途径。

澎湃新闻:在立法中,针对有无必要增设“居住权”以及居住权的地位和功能如何界定等问题,学界是否存在不同看法?

王轶:当时参与物权法起草讨论的时候我印象很深,江平老师、王利明老师、马俊驹老师、钱明星老师,这些前辈民法学家都力主规定居住权。当时提出的理由有几点:第一,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法官认可了居住权。主要发生在什么情形呢?夫妻双方离婚分家析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居无定所,怎么办?法院常常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判决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要求规定居住权的社会需求,当时有前辈民法学家和一些法官提到,上海有一些知识青年,当年“上山下乡”到农村去,在当地成家以后,等到允许知青回城的时候自己回不去了,怎么办?让子女回去。可是这些知青下乡的时候都是中学生,自己没有独立的房子,子女回去住哪儿?一般是跟着外婆、外公、舅舅、叔叔住,可问题是这些亲戚去世后,其他的家人可能就不一定同意他们继续住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有人主张通过设立居住权,以此解决这类群体住有所居的问题。

另外,基于一些特殊的社会需求,比如当事人想让自己的闲置住宅发挥一定效用,就设定了居住权。不过,当时反对的意见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太小,没有多少人需要通过居住权制度来满足住有所居的需求,所以没有必要规定居住权。争议之下,为了让物权法尽快出台,就把这个问题放下了。

澎湃新闻:您觉得“居住权”制度,有何现实考虑和价值?

王轶:我们要关注一点,整个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编纂都要秉承一项立法宗旨:物尽其用。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并没有对设定居住权当事人的身份做出明确限定,意味着只要有闲置住宅,就可以拿出来给别人占有和使用。此外,没有明确的限定也就意味着适用主体的范围相对来讲是比较广泛的,这样就能够在更大的范围里解决住有所居的民生问题,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

“居住权应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澎湃新闻:此前,社会上还曾出现过“以房养老”的骗局,对一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居住权的设定有何意义?居住权入法能否实现“以房养老”?

王轶:以房养老领域出现一些诈骗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说任何一种民事交往的方式和手段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这个板子应该打到这些犯罪分子身上,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据我了解,在以房养老的过程中,的确有一些通过设定居住权的方式,让老人把房子所有权转移出去,犯罪分子利用这种交易方式,损害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确立的规则来看,将来设立居住权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相对来讲这个程序和链条就长一些,这样可能给揭穿骗局提供更多的机会。

澎湃新闻:有学者认为,居住权应当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您怎么看?

王轶:我个人也是主张这种观点的。目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有两种:第一,订立居住权合同,基于合同取得居住权。第二,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如何贯彻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居住权的规则还是需要有所发展的。比如,现在的居住权设立是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可以想像,对于大多数的城市居民来讲,愿意无偿给别人设立居住权的情形是非常有限的,例如设定给自己的子女、父母、近亲属、密友等,但是给其他人无偿设立居住权,估计是比较难的。所以,这一规定就值得考虑。

另外,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事实上,这一规定就会限制住宅资源的优化配置,也难以实现物尽其用。

还有,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意思就是居住权人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以不得出租为原则,以可以出租为例外。不少参与物权编编纂的学者主张,除了保障性的居住权,是不是也可以给投资性居住权留下空间,更能实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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