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助办法
财政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在总结了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探索通过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农村宅基地的退出补偿和流转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盘活了农村宅基地,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的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关于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资金中提取宅基地补偿资金的问题。财政部提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支金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由于扣除依法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支出,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三个方面。因此,土地出让收益不存在返还的方式。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县政府收入,是否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资金问题,属市县财政体制问题,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中央不宜作出统一规定。
关于政府可以以一定比例对土地和宅基地交易额进行征税,所得税收可充实基地补偿资金的问题。财政部提出,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中涉及到的“交易额”主要是由超标占用宅基地或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占用宅基地有偿使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闲置宅基地或农民宅基地按自愿、有偿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内部流转产生。按现行税制,上述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中涉及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涉及的“交易额”征税,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实补偿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但考虑到目前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且城镇居民个人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住房有减免税优惠等因素,为支持改革顺利进行并保证城乡税收公平,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涉及的“交易额”征税政策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二、 关于探索宅基地流转,实现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自由流转问题
农村宅基地具有维持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功能,具有福利性和排他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在提请审议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决定草案说明中,强调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的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入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在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退出及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方面,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二是探索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首先预留部分用于再分配,其余按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三是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配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多户联保等形式,落实宅基地权益。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及实现形式。目前,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探索编制宅基地基准价格体系、规范宅基地流转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总结试点探索经验,逐步建立起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
公安部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报请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2013年以来,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组织政策效果评估和数据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具体政策措施。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即: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今年2月,公安部又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共同报请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公安部充分发挥户籍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职能作用,目前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总体上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下一步,公安部将进一步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25号和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为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创造有利条件。
三、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保护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任务,按照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在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与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明确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安排;二是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研究确定因地制宜的调查路线和方法,同时研究将房屋调查纳入农村地籍调查的实现路径和技术要求,形成《农村地籍和农房调查技术方案》。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难点、热点问题,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农村基层落地,力争2017年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充分发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护农民产权、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四、 关于新村集聚点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针对农村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支持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农村用地管理,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要求,科学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针对不同区域,以户有所居为导向,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多种实现形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探索集中建设满足农民居住需求;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或多户联建。目前各试点地区正在按照中央要求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规范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改善村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进展顺利。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总结试点探索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
五、 关于稳步推进宅基地流转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即把握正确方向,坚守改革底线,维护农民权益,坚持循序渐进,注重改革协调。明确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与农村、户籍、财税、社保、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提案中提出的循序渐进推进宅基地流转,辅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建议很有建设性,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经体现,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试点实施推进过程中高度关注。